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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2月02日 16:00 SystemMaster  未知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预防为主、修护并重、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三条  原购价值500元以上的非保修期内教学、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按照“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与生产厂商联系,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承诺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  维修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做好维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前提条件,也是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认真做好。

第六条  各系部(中心)要组织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一般故障的诊断维修,建立维修、保养登记制度,定期维护、检修设备。确定维修管理负责人,有条件的系、部要建立系级维修室,负责本系部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一般性维修和申请校修设备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校修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维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安排使用维修经费,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督促各系部对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修保养。

第八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充实仪器设备的维修力量,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下设维修中心(不设固定编制),以维修中心为核心建立校、系两级仪器设备维修网,聘请相关兼职人员参加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一切有力措施调动各类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九条  各系部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使用管理人员和系维修管理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故障及出现故障的原因,立足自修。如确实无法排除故障,由系维修管理负责人填写《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决定安排维修。

第十条  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维修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下达维修任务单至维修人员。维修人员要认真及时检测并做好记录。交付使用时,维修人员要在维修单上写明维修过程及更换零部件数量,维修中心和报修单位有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后要认真填写《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同时,各系部和维修中心要根据《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各自填写《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并及时归档。维修中心根据维修记录按照《德州学院实验室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财务报账手续。同一故障的维修保修期一般为半年。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应由负责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程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仪器发生故障(损坏)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通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报修程序连同《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一并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检修或联系生产厂商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对必须送校外维修的设备,需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外修,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对非正常使用损坏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规定处理后,进行报修。

第五章  维修经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专项维修经费中列支。维修经费每年从学校实验维持费中留取一定比例,由财务处设维修经费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场馆设备的维修费应从其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校内技术人员维修设备,零配件费用实报实销,学校根据实际维修任务,按照《德州学院校内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每学期进行一次劳务结算。

第十七条  由于人为事故造成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按照《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处理意见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是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各系部(中心)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设备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技术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验收记录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的记录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办公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1:德州学院校内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工作量核算办法

附件2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

附件3: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点击下载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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